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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鼓楼之地,胡某与李某,经媒妁之言,相识相恋,定终身之约。胡某虽家境不丰,然已届三十,心忧婚期,遂多方筹措,得金五十万,以为彩礼,赠予李某。

然婚后不久,二人情生间隙,李某遂诉之公堂,愿解婚约。胡某虽无异议,然以为彩礼乃婚嫁之礼,既已登记成婚,却未共谐连理,当依律返还。李某则辩,言婚后已有同居之实,且置办家用,寄往胡宅,彩礼不当退还。鼓楼之法官,细审此案,见二人情已不存,遂判准予离异。至于彩礼之事,法官思之,虽二人已登记成婚,且有同居之迹,然婚期尚短,且无夫妻之实,故酌定李某返还彩礼三十二万。法官又言,彩礼之俗,自古有之,然婚姻之福,非以彩礼之高低为断。适度之彩礼,可表心意,然更当重视家庭之和睦,共担责任,互诉衷肠,共创幸福之家。故劝世人,勿以彩礼为重,当以真情相待,方可白头偕老。

此事既毕,世人皆以此为戒,重情轻财,共筑和谐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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