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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二〇一七年也,有一少年名曰王泽龙,生于乙亥年丁未月,甫及弱冠之年,竟以三十五亿之巨富,荣登胡润百富榜,人皆惊其年少多金,号为“中华最幼之亿万富豪”,一时之间,名动四方。忆往昔,乙未之年,泽龙甫成年,即以逾十四亿之资,投资龙佰集团,获利逾十三亿,资本市场已识此少年之英明。

然今时今日,此新晋之“资本巨擘”之“资本腾挪术”或将告止矣。时在丙申季春之月,十二日也,中核钛白之实控人王泽龙,遭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至十九日之夜,泽龙之违法违规之事已确凿无疑,证监会遂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案之中核钛白实控人王泽龙、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等,共被罚没逾二亿三千五百万之巨。

原来,泽龙与洪浩炜二人,通过衍生品交易之安排,实则参与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预先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之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之规定。泽龙在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之过程中,参与商议定增融券套利方案,联系并建议洪浩炜加入套利。此外,泽龙作为中核钛白之实际控制人,在该公司二〇二三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时,隐瞒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之情况,致使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等规定之违法违规情形。同时,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信中证”,为王泽龙、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中信证券知悉客户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务;海通证券以自己名义按照中信中证的报价指令认购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客观上帮助中信中证及其客户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为得以实现;韩雨辰替泽龙等人出面执行定增套利方案。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上述行为,与泽龙、洪浩炜共同构成相关违法违规情形。

证监会遂拟决定:对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之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七千七百五十三万二千两千之巨,其中没收泽龙违法所得六千零六十三万八千两千;对涉案方之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一亿五千五百万,其中由泽龙合计承担七千零五十万。此外,对泽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二百万之罚款。

观此事,泽龙此次违法获利六千零六十三万八千两千,遭合计罚款七千二百五十万,合计遭证监会罚没一亿三千三百万之巨。噫,自古英雄出少年,然则英雄亦须守法,不可因利忘义,泽龙之事,可为后人之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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