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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温某,因车马之祸,不幸辞世。其外室泠某,心念不绝,竟往私营之诊所,将前时所存之胚胎移入己腹,后得一子。泠某因是,向温某之妻与子提起诉讼,欲使此子承温某之遗产,如保险金、宅第、商贾之股权等。
近日,广东清远清城之官府审理此案,谓曰:“泠某于温某亡后,未经其合法妻儿之同意,私自行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之术,此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不应受律法之保护。现有之证,不足以证明泠某之行在温某生前得其许可,亦不能证此胚胎之精子源于温某。泠某欲使此子承温某之遗产,于法无据。”遂判驳回其诉求。
夫公序良俗,乃社会之基石,人伦之本。泠某之行,悖逆于此,故不受律法之庇佑。而遗产之继承,当依法而行,不得因私情而乱其序。此案之判,实为明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