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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夜之月,金风公司一楼车间灯火荧煌。白氏,负极压片工也,正忙碌于压片机前,将极片推入其中。虽劳作重复单调,然白氏始终兢兢业业,尽忠职守。
是夜,车间平静被意外之争执所破。主管苏氏入车间,见白氏以手推车运极片,疑其领取过多,遂出言提醒。白氏不以为然,辩曰:“吾取极片,皆因工作需要。”然苏氏疑虑未消,言语渐趋激烈,遂成争执。苏氏情绪激动,忽出拳击白氏于胸。白氏猝不及防,跌于地,忍痛而起,与苏氏互殴。战间,白氏受伤甚重,头身多处伤痕,左侧第四肋亦骨折。痛苦难当,白氏被急送医救治。事发后,官府介入调查,定苏氏因工作纠纷伤白氏,处以五日之行政拘留。然白氏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竟遭拒。人社局言白氏与苏氏互殴,非工伤也。白氏愤然,遂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中,白氏详述事发经过,坚称履职受伤。复议机关终认定白氏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撤销人社局之决定。然金风公司不服,诉诸法庭。庭审时,双方就白氏是否“因履职而受伤”激烈辩论。官府审理后,认为虽白氏与苏氏互殴,然事起工作,且白氏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受伤,当认定为工伤。遂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此判既慰白氏之心,亦为劳动者立一法律标杆: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受伤者,当得保护。回首事件经过,吾辈当深思:现代社会中,劳动者权益保障是否得重视?是否当更重员工身心、生命安全?工伤认定制度是否当更完善、人性化?
保障劳动者权益,非企业之独责,亦社会之责。当共努力,营造公正、公平、安全之工作环境,使劳动者安心工作、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