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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九日,国新办召集众臣,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之会,诸臣共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之相关事宜。

其时,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之负责人尤雪云,阐述《条例》之第廿三条款,言及经营者当保护消费者之个人信息。凡经营者在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得滥收消费者之个人信息,亦不得以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之法,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无关之个人信息。尤雪云曰:“吾辈皆有网购之经历,网购之基本功能在于购得所需之物。其必要之个人信息,如注册用户之手机号码、收货人之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支付时间、金额、渠道等。若超出此范围,如收集人脸识别等,则为过度,非必要之信息也。”众臣闻之,皆点头称是。

于是,朝廷定法,以保护百姓之权益,使之网购无忧,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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